公益诉讼助力海洋生态修复(公益诉讼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1、公益诉讼的定义:公益诉讼是指对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集体或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起,或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公益诉讼。

3、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涵盖了环境破坏案件、食品药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案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多个领域。当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且行政机关尚未起诉时,检察院可以行使职能,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书及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材料。

4、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下: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跨区域履职,保三秦沃土尽良田

跨区域履职,陕西省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举措确保了三秦大地的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具体做法包括:集中办理案件:陕西省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如西安铁检分院及其下属检察院,集中办理了大量涉及刑事和公益诉讼的耕地保护案件,有效打击了破坏耕地的行为。

陕西作为华夏农耕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也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基地,拥有4405万亩耕地面积。近年来,跨行政区划的陕西检察机关,包括西安铁检分院及其下属的各个地区检察院,依托跨区划履职的优势,聚焦耕地保护,集中办理了大量涉及耕地保护的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

该局负责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履职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还承担着协调长江流域内各省市、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沟通。

安徽省坚持能动履职,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通过开展“检察蓝”助力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工作,实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水产保护制度,即对特定水域内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盗窃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被非法转移占有。行为的客观状态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强调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须是秘密状态。

2、首先,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在内陆水域和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标准有所不同。其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使用禁用的方法可能构成想象竞合,应按重罪处罚。非法捕捞的对象为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的水产资源,非法捕捞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人工繁育的水生生物不构成本罪。

3、处罚标准包括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甚至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非法捕捞水产品,若涉及数量达到一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十万元以上,将触发立案标准。 针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怀卵亲体,非法捕捞数量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也将构成犯罪。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同样被视为违法行为。

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该罪是针对那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采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者的行为。

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捕捞数量或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品:如果捕捞的水产品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无论数量多少,都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而立案。